沈阳药科大学医疗器械学院
产学研用融合促进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
中文名称:沈阳药科大学医疗器械学院产学研用融合促进中心
英文名称: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Application Integration Promotion Center, School of Medical Devices,Shenyang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IPC)
第二条 中心性质
“产学研用融合促进中心”是学院党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工作部署,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推动学院实现内涵式、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学院高效组织科研、强化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全链条网络化开放式的协同创新共同体;依托我校以药为主的跨医、工、理、管4个学科优势,联合医疗器械行业社团组织、学术组织、技术机构、临床机构以及知名企业等共同组建的促进医疗器械行业“产学研用”一体化融合发展的非营利性、实体性的平台机构,以融合促进我院以产学研用系统合作为导向,旨在推动产教融合、促进研用一体来进行组织架构和管理运行。
第三条 中心宗旨
汇聚优势资源,破解技术难题,推动产教融合,促进研用一体。
第四条 中心任务
本中心旨在促进医疗器械产学研用的深度融合与创新发展,主要任务如下:
1. 汇聚产业、学术、临床应用和政府资源,共同推动医疗器械产学研用的合作与协同;
2. 搭建产学研用融合的交流平台,建立多学科交叉创新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管理;
3. 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探索医疗器械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与趋势;
4. 提升医疗器械的品质与安全,倡导医疗器械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5. 建立与完善医疗器械产学研用的资讯、人才和技术服务体系,提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支持与保障。
第五条 管理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依法依规、科学规范。
第六条 中心总部地点
中心总部设在沈阳药科大学医疗器械学院,视具体情况可在外地设立分中心。
第二章 职责要义
第七条 中心主要职责
1.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沈阳药科大学的综合优势和医疗器械学院的行业资源优势,加强与企业界在科技、人才、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关于医疗器械科研方向、创新能力、研发团队、技术转让、成果转化、专利资讯、产学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信息。
2.人才服务。聚焦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研究:本科生和研究生实训实践基地建立、双师型队伍建设、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医疗器械领域人才培养体系建立、组织企业管理及技术人员到沈阳药科大学实施专业培训、进修、深造及合作等,为国内外从事医疗器械产业相关工作的人员搭建专业培训、沟通交流、技能提升的继续教育平台,实现人才互认、互聘、互享,满足企业人才服务需求。
3.技术服务。组织院士、专家、教授或科研骨干等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技术诊断、管理咨询等技术服务,助推研究成果转化,提高高等院校对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率。包括:组织有关专家赴企业对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现状及潜力开展诊断服务、医疗器械领域协同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创新政策环境研究与服务、产业发展研究与服务、区域联采要素研究与服务、起始物料与材料标准研究与服务、产品创新研究与产业化服务、产品标准制修订研究与服务、细分领域产品产业链研究与服务、产业链协同创新服务体系建立等服务,以持续提升技术服务力、创新力、转化力和影响力为目标。
4.机构共建。校、政、企、院共同建立产学研用合作创新平台,促进高新技术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企业实施在沈阳药科大学共建联合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的相关计划。共建内容包括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技术与应用研究、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战略研究、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基地、联合发展地区特色器械产业和器械主干产业、共同建设创新平台、联合科技攻关、共同推进国际合作等,实现器械领域内科研机构及资源的共建、互联、共享。
5.会议组织。随着沈阳药科大学打造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药科大学发展目标和全球战略建设的全面推进,国内外学术会议日益成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中心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专业性强、学术价值高、聚焦医疗器械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包括医疗器械科技创新年会、学术研讨、专题论坛等,为全球医疗器械领域学者打造思想盛筵,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推动国内外医疗器械企业、产业在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6.智慧监管与法规研究。开展药械智慧监管与依数治理研究,包括:器械政策法规研究、发达国家典型政策研究、监管体制改革研究与评价、产业数据库建立与数据采集整合、产品数据追溯研究、器械经济学评价、真实世界研究与大数据挖掘展示等;国内外医疗器械技术发展与文化传承研究,包括:中医医疗器械史研究、近代医疗器械产品技术发展史、国际医疗器械发展研究、国际先进医疗器械技术汇编、监管政策沿革等。
7.国际合作。搭建中国医疗器械企业与海外企业之间合作的桥梁,推动双向的科技、人才和信息的交流;帮助医疗器械产业单位了解国内外的先进科技成果,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单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学校丰富的国际科技合作资源,积极引入国际高新技术项目在企业或地方落户;通过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元服务,协助国内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与管理问题,提升国内企业的国际技术创新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8.交流访问。组织医疗器械产业企业之间、企业与学校之间的交流访问等活动,重点面向国际知名企业、国有大型企业、行业龙头及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八条 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的设置与任命或聘用
中心设主任1名,由院党委书记兼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协助主任管理日常工作,由院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在学院教职工中选拔任命;设副主任五至九名若干,其中两名副主任由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系、基础与信息学系主任兼任,其他副主任由热心帮助学院发展建设的行业内校友精英、专家学者、企业家等担任,人选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办公会议提名、经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后予以聘任。
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任期四年。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中心设立主任办公会议,全面负责中心工作;成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或或主任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后,须提交院党委会议讨论。
中心设立研究员大会,由全体研究员组成。研究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负责审议批准中心研究员聘任、项目管理、研究经费管理规定并决定中心重要事项。召开研究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研究员出席会议,审议批准相关规定应由到会研究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方为有效。在研究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办公会议代行职责,但涉及修改章程、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部门设置
中心设立办公室、以及有关医疗器械产业相关的专项委员会、对外交流部门等。中心各专项委员会采用首席研究员负责制,以满足促进产学研用融合发展需求。
中心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的学术性活动及其他事务性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中心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研究员管理等日常管理职能,为中心发展和具体项目的开展组织各项优势资源,并以中心的名义发布研究成果。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主任办公会议推荐,经院党委审议批准聘任。工作人员解聘或辞聘,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报院党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员聘用条件
1.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2.在本学科领域具较高影响、全面掌握本学科、本领域的国内外发展最新动态;
3.在本中心至少主持一项课题研究;
4.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本研究领域工作满五年以上。
第十二条 研究员的聘用
1.聘用研究员由主任会议审核批准,报经沈阳药科大学医疗器械学院备案,由中心主任签发颁发研究员聘书;
2.研究员按届期聘用。每届聘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首批研究员由沈阳药科大学医疗器械学院依照本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可直接予以聘任;
3.不符合研究员聘用条件,但属于特需人才引进或特殊情况的,可经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提名,由研究员大会通过批准聘用。
第十三条 研究员的晋升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研究员,可晋升为高级研究员:
(1)单项课题项目经费超过5200万元人民币;
(2)主持项目为国家级课题(或子课题),或者多省联动课题;
(3)主持项目取得国家级荣誉二等奖以上、省级荣誉一等奖或等同级别荣誉。
第十四条 研究员的解聘与辞聘
1.聘期内因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政策法规,危害中心和学校、学院利益、荣誉的,由中心主任会议提出解聘报告予以解聘,并通告相关单位;
2.研究员要求辞聘,经中心办公室研究并报请主任会议审议,准许辞聘或解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承担的各种项目与课题研究的管理费或委托费;
2.学术性技术咨询有偿服务收入;
3.社会、企业和个人的捐助;
4.主办方提供的支持经费;
5.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中心经费管理遵循公开的原则、节约、专款专用的精神,按照学校的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并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承接项目的正常运行,按时高质量的完成任务,项目实行首席研究员项目负责人负责、中心办公室监督、委托单位验收的三级管理制度。中心另行制定《产学研用融合促进中心项目管理办法》,并交由全体提交研究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十八条 中心办公室对纳入本年度的科研规划项目应当加强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组织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九条 中心主任会议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首席研究员项目团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将情况通报项目委托方。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心每年将各承担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对完成率达到100%的研究团队在次年的课题申报和立项中予以倾斜。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章程修改,须经全体研究员大会参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并经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章程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心有关规章制度须与沈阳药科大学现行规章制度规定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